💡 律咖编者按
本文由律咖网社群读者 dahlia anemone 投稿分享。
为了方便大家阅读,律咖网编辑 JingJing(微信:lvga2015)对原文进行了细致的逻辑润色与合规性整理。希望能给正在 香港 创业路上的你带来真实的参考。


我叫 Dahlia Anemone,湖南邵东人,西北大学美术学毕业,现在香港做饼干模具出口。听起来有点跳跃?对,我也是从画笔转到模具设计,再从工厂跑到了香港注册公司。三年前,我带着三台进口压模机和一封“想做点不一样的甜点”的信念落地香港。现在团队七个人,稳定盈利,但增长卡在了人——不是招不到人,是留不住人,更糟的是,解雇一个人,居然能让我失眠两周

事情发生在上个月。一位做包装的员工,工作认真,但效率逐渐跟不上我们新上线的自动化流程。我们谈了三次,给他调岗、加培训,他都没能适应。最后,我们决定依法终止合约。但就在准备解雇通知书时,财务问我:“你有授权书吗?”

我愣住了。

“授权书?什么授权书?我不是公司老板吗?”

那一刻我才意识到,我可能以为“我是老板”就等于“我可以做一切决定”。这大概是所有初创者最容易踩的坑——把所有权当成执行权,把信任当成法律依据


一、香港的“解雇”不是一句“你走吧”

香港的劳动法体系,和内地很不一样。它不靠“试用期”一刀切,也不靠“业绩末位淘汰”直接开除。它更像一种契约平衡机制,保护双方,但前提是:程序清晰、证据完整、文书合规

我们解雇这位员工,涉及的是“非过失性解雇”(Non-fault Termination),也就是因“能力不足”或“业务调整”终止合约。根据《雇佣条例》(Employment Ordinance),公司必须:

  • 提前通知(或支付代通知金);
  • 支付遣散费(如适用);
  • 出具书面解雇通知;
  •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。

但关键的一步,我完全忽略了:谁有权签署这份解雇文件?

在小型公司,老板常兼任法人、董事、HR、财务。但法律上,签署解雇通知的权限,不自动归属于“实际管理者”,而是归属于被公司章程授权的人员,通常是董事或公司秘书。

我作为股东和实际运营者,没有在公司章程中被明确列为“有权签署雇佣文件”的人。所以,我签的解雇通知,在法律程序上可能被视为“无权代理”——哪怕员工本人签了字,后续如果他去劳资审裁处申诉,公司可能因“程序瑕疵”被认定为非法解雇。

这就是我遇到的信息差:我以为合规是“内容对”,其实合规是“权限对”


二、授权书,不是“面子工程”,是程序的锚点

我花了三天,翻了公司注册文件、章程细则(Articles of Association),才找到一条模糊的条款:“董事可授权任何人员代表公司处理日常行政事务”。

但这太模糊了。“日常行政事务”包含解雇吗? 法律上,这可能不包含。劳资审裁处更看重的是明确的、书面的、针对特定行为的授权

于是我补了一份《授权书》(Letter of Authority),内容如下:

“兹授权 Dahlia Anemone(身份证号:P123456(7)),作为本公司([公司注册编号])的合法代表,全权处理与员工雇佣关系相关的文件签署事宜,包括但不限于:雇佣合同、解雇通知、遣散费确认书、薪酬结算单等。本授权自签署日起生效,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,或公司另行书面撤销为止。”

这份授权书,由另一位董事(我的合伙人)签署,盖了公司印章,并做了公证(虽然不是强制,但建议做,以增强法律效力)。

它没有改变解雇的实质,但它让整个流程有了“法律上的支点”

我花了一周时间才搞清楚这些。如果早知道,我可能在三个月前就该做这件事。时间成本,往往比金钱成本更难追回


三、我的反思:创业不是一个人的独舞

我常觉得自己是个“内向的实干派”——能画图、能谈工厂、能盯物流,就是不太爱开会、不善写制度。我总以为,只要“事情做对了”,流程不重要。

但香港告诉我:在法治社会,过程就是结果的一部分

我曾以为“员工知道我们是好公司”,就能避免纠纷。但现实是,员工不关心你是不是“好老板”,他关心的是:“我的权益有没有被合法保障”

如果我当初在招人时,就在合同里写明“解雇程序依据公司章程及授权书执行”,而不是口头承诺“我们不会随便开人”,或许后续的沟通会顺畅很多。

我开始明白:创业的成熟,不是销售额翻倍,而是你能把“人”的关系,从情绪管理,变成系统管理


📌 常见问题 Q&A

Q1:解雇员工时,授权书是必须的吗?

A:

  • 步骤:先查公司章程,看谁有“签署雇佣文件”的明文权限。
  • 路径:如无明确授权 → 由董事/股东会出具《授权书》→ 由被授权人签署解雇文件。
  • 要点清单
    ✅ 授权书需注明被授权人全名、身份证号
    ✅ 授权范围需明确包含“雇佣终止相关文件”
    ✅ 授权书需由有权签署人(董事/股东)签署并盖章
    ✅ 建议公证(非强制,但大幅提升法律效力)
    ✅ 保留原件,员工签收时一并提供副本

Q2:我公司只有我一个人,没有董事,怎么办?

A:

  • 香港公司至少需有一名董事。如果你是唯一股东,你自动成为董事(除非你未登记)。
  • 但“董事”和“授权签署人”是两个概念。你需要在《公司章程》中明确“董事有权签署雇佣文件”,或单独出具授权书。
  • 若公司刚注册,建议立即更新章程,或通过股东决议(Resolution)授权你自己。

Q3:如果员工拒绝签解雇文件,怎么办?

A:

  • 步骤
    1. 通过挂号信或电子邮件发送解雇通知书(保留送达证据);
    2. 在公司内部记录“已尝试沟通、员工未签收”;
    3. 仍按法定期限支付遣散费及代通知金;
    4.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(邮件、短信、录音——注意香港对录音有隐私限制)。
  • 要点
    ✅ 不因员工不签字而延迟支付
    ✅ 不因员工不签字而停止履行义务
    ✅ 证明你已履行程序义务,比员工签不签字更重要

✅ 行动建议(非承诺,仅经验)

  1. 查章程:立刻翻出你的公司注册文件,找到“董事权限”和“授权机制”章节。
  2. 补授权:哪怕你是唯一老板,也请出具一份《授权签署雇佣文件书》,由你本人作为董事签署,盖章存档。
  3. 建流程:把“员工解雇”写进你的《内部人事手册》,哪怕只有一页纸。写清楚:谁通知、谁签署、谁支付、谁归档。
  4. 留痕迹:所有沟通,尽量用邮件或书面,避免微信语音。香港劳资审裁处只认“可验证的书面记录”。

🔸 延伸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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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写这篇稿子,不是为了教你怎么“搞定”解雇。
我只是想说:在异国创业,最深的坑,往往不是政策,而是你以为“我知道”

前几天,我和编辑 JingJing 聊起这件事。她没给我答案,只是说:“你愿意写出来,就已经比很多人走得远了。”

如果你也在香港,正为员工关系头疼,别急着找律师,先问问自己:我有没有把“人”的事,变成“制度”的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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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不是一个人在走。

—— Dahlia Anemone
香港,2026年5月16日